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萧民一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燕与张文利、窦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张文利,窦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0269号原告:王燕,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张文利(曾用名张胜利),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被告:窦云侠,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与被告张文利系夫妻关系。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燕诉被告张文利、窦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利、窦云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对被告张文利、窦云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王燕承担。审判员  袁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