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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河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贠发虎与被执行人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贠发虎,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贠发虎,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被执行人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贠发虎与被执行人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的(2012)永河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贠发虎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贠发虎劳务工资13000元。被执行人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