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吴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王某,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家旺,滕州市大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