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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吴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王某,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家旺,滕州市大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