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重庆粮食集团江津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利敏,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南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粮食集团江津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王利敏,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南站,北京铁路局正定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3451号原告重庆粮食集团江津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中路16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136-3。法定代表人熊天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贤勇,男,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特别授权)。被告王利敏,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栾城市人。被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南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南站(南货场处)。法定代表人张长远,系该站站长。被告北京铁路局正定站,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陈远东,系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粮食集团江津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利敏、被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南站、被告北京铁路局正定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粮食集团江津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利敏、被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南站、被告北京铁路局正定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粮食集团江津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粮食集团江津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利敏、被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南站、被告北京铁路局正定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预收15123元,减半收取7561.5元,由原告重庆粮食集团江津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