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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刘玉芹与陈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芹,陈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芹。被执行人陈晓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芹与被执行人陈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调解,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2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