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刘玉芹与陈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芹,陈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芹。被执行人陈晓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芹与被执行人陈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调解,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2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