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边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周本军申请执行张占海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50)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本军,张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边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周本军,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张占海,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民初字第9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本军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6元。被执行人张占海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民初字第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天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