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执行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秀丽与被执行人郭清英、吴国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丽,郭清英,吴国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霞执行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丽,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郭清英,女,1967年6月5日出生,回族,住霞浦县。被执行人吴国炳,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霞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清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元至霞浦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帐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应豪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