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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管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梁茂涛与临沂华力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茂涛,临沂华力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管初字第3号原告梁茂涛,男,1957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临沂华力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明,总经理。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梁茂涛诉被告临沂华力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临沂华力经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即被告临沂华力经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长春市双阳区,故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临沂华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虽不在长春市双阳区,但本案所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将货物送至原告处,有证人证言在卷为凭,故合同实际履行地为长春市双阳区,因此,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临沂华力经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临沂华力经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临沂华力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玉洁审 判 员  王丽英代理审判员  朱光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