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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启同、王启莲等与杜家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启同,王启莲,王起荣,王启兰,杜家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保字第66号申请人:王启同,男。申请人:王启莲,女。申请人:王起荣,女。申请人:王启兰,女。被申请人:杜家学,男。申请人王启同、王启莲、王起荣、王启兰与被申请人杜家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顺发停车场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顺发停车场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京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