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盖民万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盖民万初字第2475号原告杨某某,女,住盖州市。被告徐某某,男,住盖州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现已独立生活。由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口角打仗,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因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邮寄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文辉人民陪审员  冯丽华人民陪审员  缪 峰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