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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洛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意莱富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洛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意莱富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788号原告上海洛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克安。被告中意莱富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GIANNICANDIO。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洛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意莱富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洛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43元,减半收取计4,721.50元,由原告上海洛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梦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