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2014012曾某某交通肇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X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赣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X佑,男,1964年1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身份证号码:3XXXXX1964010****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赣州市XX镇XX乡XX村***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赣县看守所。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刑诉(201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曾X佑驾驶赣B4W8**二轮摩托车搭载刘X姣由赣州市沙石镇前往赣县王母渡镇,18时许,当车行驶至沙园线21KM+901M即赣县王母渡镇桃江村路段时,与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许X姑相撞,造成许X姑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3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曾X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曾X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其近亲属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经济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五万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曾X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姣、李X秀、钟X辉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入院记录,死亡记录,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结论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驾车行驶中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X佑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五万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曾X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X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折行人民共和国)二、肇事车辆赣B4W8**二轮摩托车壹辆及该车的行驶证壹本发还给被告人曾X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蒋兵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