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纯青,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宋某在本市靖城街道办事处,城北园区办事处等地,乘无人之机,盗窃作案10起,窃得秦某等人人民币计11175元及价值计人民币4000元的iphone牌4S型手机1部、世纪联华超市购物卡1张。所窃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分述如下:1、2013年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本市靖城街道办事处渔婆南路金彩虹照明厂二楼财务部办公室,窃得秦某人民币70元。2、2013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本市城北园区龙盛汽配厂二楼办公室,窃得张某人民币360元。3、2013年3月底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本市城北园区北环血站一楼值班室,窃得孙某人民币185元。4、2013年3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本市城北园区常泰路金波酒业2楼办公室,窃得高某人民币4000元。5、2013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本市孤山镇长里卫生院二楼妇产科办公室,窃得刘某甲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iphone牌4S型手机1部。窃得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6、2013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本市城北园区双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楼财务科,分别窃得包某甲、陈某人民币800元、900元。7、2013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本市城北园区江苏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二楼技术办公室,窃得肖某人民币1900元。8、2013年5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本市城北园区竹盛紧固件厂二楼办公室,分别窃得何某、薛某甲人民币300元、900元。9、2013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本市靖城街道办事处中洲路中洲宾馆一楼仓库,窃得何某人民币12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0元的世纪联华超市购物卡1张。10、2013年5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本市城北园区亿泰食品厂二楼办公室,窃得戴某甲人民币560元。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宋某退出人民币11775元,且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宋某所窃iphone牌4S型手机1部。上述款物均已依法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秦某、张某、孙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路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的辨认笔录,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宋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退出违法所得,且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对被告人宋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肇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蕴青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