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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淄商终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永涛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永涛,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商终字第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永涛,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高青广电网络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禚文科,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纪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玉辉,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永涛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永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禚文科,被上诉人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马士军审判员 边存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巩雪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