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润非诉行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沈云龙与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沈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润非诉行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本市南徐大道62-2号,组织机构代码:01446688—0。法定代表人蒋乃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江新。被执行人沈云龙,系丹徒区辛丰镇科博电子元件厂个体业主。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7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镇)质监罚字(2013)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7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的规定又于2013年11月20日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镇)质监罚字(2013)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娟人民陪审员 汤苏华人民陪审员 龚腊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