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翔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厦门优得信商贸有限公司诉厦门高比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优得信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高比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翔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厦门优得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双吉路276号20室。法定代表人纪甫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公司员工。被告厦门高比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虹路12号1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连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优得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高比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优得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高比特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优得信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优得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高比特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厦门优得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江自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