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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7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7492号原告:卫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飞虎,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