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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国邮政储蓄有限公司鸡西城子河正阳营业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邮政储蓄有限公司鸡西城子河正阳营业所已协助我院每月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工资收入人民币3000.00元,至人民币7600.00元时止。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债权已经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宗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国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