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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刑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付文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付文球持有、使用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文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马刑执字第00136号罪犯付文球,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以(2010)集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文球犯购买假币罪、持有假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因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7月12日以(2010)厦刑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付文球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文球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8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奖励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1年11月表扬,2013年12月表扬、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文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文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日至2014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