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史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