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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将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道平与谢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平,谢永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李道平,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谢永生,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平与被告谢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道平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