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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特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任菊芬、任福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菊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特字第0003号申请人任菊芬,女,汉族,1944年9月28日生。申请人任菊芬要求宣告任福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任菊芬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称其父母任甲、邱某某生有任乙、任福根及其共三人,其与任福根系姐弟关系,任甲、邱某某、任乙均已死亡。任福根未婚,也未生育任何子女,任福根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有16年,故向法院申请宣告任福根死亡。经查:任福根,男,1956年3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原住江阴市徐霞客镇方园村顾家村1号。1998年,任福根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江阴市徐霞客镇方园村村民委员会及江阴市徐霞客派出所共同出具了相关证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3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任福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任福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任福根自1998年起下落不明至今,并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任福根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任菊芬作为任福根的姐姐,现申请宣告任福根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任福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