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梁金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东莞市东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建文。委托代理人王贤华,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栩萍,女,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系原告东莞市东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红。被告湖南省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绅。被告梁金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东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梁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尤中琴人民陪审员 朱艳彬人民陪审员 丁学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小娴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