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中民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郑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发强,朱名素,朱素容,朱金秀,朱秀兰,朱素兰,朱玉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中民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发强,男,生于1988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委托代理人汪敏,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名素,女,生于1964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素容,女,生于1964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秀,女,生于1968年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兰,女,生于1974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素兰,女,生于1975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兰,女,生于1978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上列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秀兰,基本情况同上。上列六被上诉人的共��委托代理人刘安富,大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郑发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英县人民法院(2013)大英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发强于2014年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发强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发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郑发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红兵审 判 员 李吉源代理审判员 杨怡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