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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行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太仓市鑫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鑫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胜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太行初字第0016号原告太仓市鑫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桂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浦兆明。被告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陆俊,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育新。委托代理人单辉,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胜威。委托代理人夏正阶、张兴华。原告太仓市鑫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通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李胜威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仓市鑫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鑫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仓市鑫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平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