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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霍金利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金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终字第30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金利,男,43岁(1970年12月8日出生)。2007年11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霍金利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126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霍金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随案移送军装上衣一件、军装裤子一件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霍金利违法所得,追缴后退赔被害人孙×。原审被告人霍金利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霍金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霍金利犯诈骗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霍金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霍金利撤回上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12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之愉代理审判员  吴 迪代理审判员  杨 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妍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