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朱云虎不予减刑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减 刑 决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2374号罪犯朱云虎,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马鞍山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八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6日以(2011)金刑初字第00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云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五万元。案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马刑终字第000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至2013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云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朱云虎在服刑期间虽获得三个行政奖励,但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巨大的财产刑无履行能力,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朱云虎不予以减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