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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友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043号申请执行人黄友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善爱。被执行人金湖县华融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兴,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友华与被执行人金湖县华融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金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湖县华融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友华工资、案件受理费共计305025元。至期后,由于义务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友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阳执行员 相咸泉执行员 顾海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启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