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民四裁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志远与李明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四裁字第00488号申请人陈志远。申请人李明杰。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志远、李明杰消费维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福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志远、李明杰因消费维权一事发生纠纷,于2013年12月19日经襄阳市襄州区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同意,李明杰于2013年12月25日前为陈志远无偿更换车胎一条;二、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永不反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书记员 辛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