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徐庆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庆生,田素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4)薛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徐庆生,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田素营,男,汉族。申请人徐庆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素营驾驶的鲁H7G6**鲁H7E**号挂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田素营驾驶的鲁H7G6**鲁H7E**号挂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同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