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商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袁国与孔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水根,袁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商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水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国。上诉人孔水根为与被上诉人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3)杭西泗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孔水根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孔水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水根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3)杭西泗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孔水根减半负担650元。上诉人孔水根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