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刑减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罪犯陈立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立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刑减字第326号罪犯陈立足,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江夏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包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立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与其他案件中的三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756元(未履行)。被告人陈立足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2月4日以(2010)内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18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罪犯陈立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陈立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1年2月、12月、2012年7月、12月、2013年4月、9月记功6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立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与其他案件中的三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756元(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杜子洋审判员 贾慧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