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上诉人汪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中,本院于2014年1月4日传票传唤上诉人汪某某2014年1月22日到庭,但上诉人汪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汪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伟审判员 雍西俊审判员 雷发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