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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何开荣与中国农业银行沙坪坝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开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何开荣,男,1939年8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开荣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开荣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开荣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开荣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彩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