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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静、丰海波与田野、田立国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丰海波,田野,田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王静,���,199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丰海波,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田野,男,32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田立国,男,51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王静、丰海波与田野、田立国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梨榆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梨榆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继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利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