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李莉与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李莉。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祥。委托代理人周荣荣。委托代理人童湘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诉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莉负担。审 判 长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蒋克勇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霞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