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商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1378号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杨连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朋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被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杨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百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