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XX夫与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夫,潘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50号原告:XX夫。被告:潘晨。本院在审理原告XX夫与被告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夫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