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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XX夫与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夫,潘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50号原告:XX夫。被告:潘晨。本院在审理原告XX夫与被告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夫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