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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商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曾伟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曾伟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商初字第1513号原告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69080-9,住所地江阴市云亭镇工业园区(南北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孟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伟深,系东莞市黄江添丰五金制品厂业主,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伟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630元(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诸国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