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朱民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国营沛县大沙河林场与刘绍辉、刘春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营沛县大沙河林场,刘绍辉,刘春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朱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国营沛县大沙河林场。被告刘绍辉,被告刘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营沛县大沙河林场诉被告刘绍辉、刘春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营沛县大沙河林场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绍辉、刘春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国营沛县大沙河林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营沛县大沙河林场撤回对被告刘绍辉、刘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营沛县大沙河林场负担。审判员 居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