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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高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于炳忠、于水花与于建华、于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炳忠,于水花,于建华,于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高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于炳忠,农民。原告于水花,农民。被告于建华,城镇居民。被告于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炳忠、于水花与被告于建华、于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炳忠、于水花于2014年1月2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炳忠、于水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炳忠、于水花负担。审 判 长  王善东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兴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