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诉胶南市泊里镇岭前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胶南市泊里镇岭前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427号原告:王XX,男,XX出生,汉族,个体,住黄岛区泊里镇XX被告:胶南市泊里镇岭前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立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胶南市泊里镇岭前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都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