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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诉胶南市泊里镇岭前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胶南市泊里镇岭前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427号原告:王XX,男,XX出生,汉族,个体,住黄岛区泊里镇XX被告:胶南市泊里镇岭前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立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胶南市泊里镇岭前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都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