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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6号原告刘某某,女,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丁心振。被告胡某某,男,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24日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