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6号原告刘某某,女,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丁心振。被告胡某某,男,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24日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