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刑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张凤平受贿罪,张凤平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马刑执字第00229号罪犯张凤平,男,1955年12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以(2010)谯刑初字第0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凤平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15日以(2010)亳刑终字第00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凤平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2012年10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凤平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凤平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3年12月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凤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凤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