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殷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安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安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成年,住址: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及执行文书,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后3日内按公证书及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则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银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