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派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沈土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31-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派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沈土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派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土全,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上诉人派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土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派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派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