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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吴根红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吴根红,女,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连连,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孙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明珠,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红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根红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根红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6元,由原告吴根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