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鸿土石工程有限公司与连州市明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鸿土石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明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广州市华鸿土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敬凤,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6日。系广州市华鸿土石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毅,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州市明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建明,公司董事长。原告广州市华鸿土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州市明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广州市华鸿土石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湖北利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已达成代付明丰公司场平工程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连州市明丰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广州市华鸿土石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鸿土石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00元,依法减半收取47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华鸿土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华忠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胡礼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绍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