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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胡如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如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132号罪犯胡如香,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1)重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如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胡如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1次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胡如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如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如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李 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永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