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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187号 原告谢湘诉被告谢艳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187号原告谢某,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谢某某,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贤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宏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